| 卫生行业计量认证工作进一步规范 |
时间:2009-06-04 来源: :中国检测资源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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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1日,卫生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负责所属及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检测任务的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就卫生行业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拥有完善的实验室和检测分析仪器设备,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接受市场委托检测任务,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必须进行计量认证。
二、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受理所属国家级和省级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申请事宜;省以下的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配合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省以下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
三、计量认证依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书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2000年发布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等规定,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及要求进行。
四、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检验技术规范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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