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台概述供求平台专家专栏检测查询热点专题办事指南检测信息互动空间
  当前位置: 中国检测资源平台 -> 办事指南 -> 能力验证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时间:2009-07-29   来源: :中国检测资源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 能力验证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非营利性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验证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国际准则制定有关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能力验证活动。  
  第五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开展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并保存能力验证档案及相关记录,包括: 
  (一)实施能力验证的有关文件; 
  (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质证明; 
  (三)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确认记录; 
  (四)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名单; 
  (五)能力验证的技术报告; 
  (六)能力验证结果和后续处理文件。 
  第七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下一年度的能力验证计划,包括:名称、目的、能力验证的内容和关键技术要素设计、组织单位、实施时间、拟参加实验室的范围和数量、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和审核材料等。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经批准的能力验证计划。 
  第八条 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技术能力在相应领域和关键技术要素方面领先,并具备可持续性。 
  第九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认可机构等有关方面,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国家认监委确定其作为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国家认监委鼓励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利用经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 
  第十条 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应当向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 
  能力验证结果离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通报年度能力验证计划的完成情况、能力验证结果、后续处理措施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组织实验室参加境外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组织的能力验证的,境内的组织者应当事前将有关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包括:组织能力验证的境外机构、能力验证的提供者、能力验证内容和时间、参加实验室范围和数量(境内、外的数量)、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计划、交纳的费用、能力验证技术报告(可事后补报)等。 
  承担境外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也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十三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在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后向有关方面通报能力验证活动的结果。同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结果,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能力验证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名单。 
  第十四条 达到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和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 
  鼓励各有关方面利用能力验证的结果,优先推荐或者选择达到满意结果的实验室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 
  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对能力验证的提供者和能力验证的实施过程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能力验证的结果可疑或者离群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也可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暂停其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的资格,直到完成纠正活动并经能力验证的组织者确认后,方可恢复或者重新获得认可以及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验检测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能力验证的提供者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者泄露机密的,国家认监委或者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应当取消其承担能力验证的提供者的资格。 
  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弄虚作假、进行串通,经查属实的,能力验证组织者视其结果为不满意。情节恶劣的,能力验证组织者应当报告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取消其相应项目的检测资质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向实验室征求意见、抽查档案、要求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和提供者报告能力验证的实施情况等方式,对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能力验证的参加者对能力验证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能力验证组织者进行申诉;对违规行为可以向能力验证组织者或者国家认监委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是指从事能力验证的设计和实施的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能力验证的参加者,是指参加实验室间比对,以确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的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的结果可疑,是指按照有关的技术统计方法确定的能力验证结果界于标准认可值(或者中位值)之间的结果。 
  本办法所称的离群(即结果离群),是指按照有关的技术统计方法确定的明显偏离标准值(或者中位值)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管理类别证书查询  
  专业数据库  
  检测知识 更多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油墨之性能检测要点分析
  ·实验室认可认证知识(2)
  ·实验室认可认证知识(1)
  参建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

  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卫生部科教司

  铁道部科技司 

  建设部城建司 

  工业与信息部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科技司

  科技部条件平台办公室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工业与信息部(原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规划科技司

  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承担单位: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
建设运行单位: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技术支持电话:65994166转6513  业务联系电话:6599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