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台概述供求平台专家专栏检测查询热点专题办事指南检测信息互动空间
  当前位置: 中国检测资源平台 -> 热点专题 -> 乳制品专题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时间:2009-08-25   来源: :中国检测资源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4页  1  2  3  4 
  管理类别证书查询  
  专业数据库  
  检测知识 更多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油墨之性能检测要点分析
  ·实验室认可认证知识(2)
  ·实验室认可认证知识(1)
  参建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

  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卫生部科教司

  铁道部科技司 

  建设部城建司 

  工业与信息部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科技司

  科技部条件平台办公室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工业与信息部(原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规划科技司

  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承担单位: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
建设运行单位: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技术支持电话:65994166转6513  业务联系电话:6599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