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台概述供求平台专家专栏检测查询热点专题办事指南检测信息互动空间
  当前位置: 中国检测资源平台 -> 热点专题 -> 乳制品专题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时间:2009-08-25   来源: :中国检测资源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管理类别证书查询  
  专业数据库  
  检测知识 更多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油墨之性能检测要点分析
  ·实验室认可认证知识(2)
  ·实验室认可认证知识(1)
  参建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

  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卫生部科教司

  铁道部科技司 

  建设部城建司 

  工业与信息部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科技司

  科技部条件平台办公室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工业与信息部(原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规划科技司

  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承担单位: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
建设运行单位: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技术支持电话:65994166转6513  业务联系电话:6599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