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定期检查国外加工者的设施,以保证进口食品的生产依照本节的要求进行;
(D) 保存一份国外加工者提供的危害分析和HACCP计划的英文复印件以及出具的书面保证,以保证进口食品的生产依照本节的要求进行;
(E) 定期检查进口食品,保存国外加工翥收面保证书的英文复印件,指明进口食品的生产依照本节的要求进行;
(F) 或采取其他合适的审核(认证)手段,证明其达到本节要求.
(五)(b)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进口商可雇用能胜任审核工作的第三方人员协助或执行本条段(a)(2)指定的任何或全部审核活动,包括代表进口商完成进口者的难手续。
(c)记录。进口商必须保存英文记录,该记录反映本条段()()()指定的执行的步骤及结果。该记录应与120.12条的应用条款相符。
(d)遵守规定。进口商必须担供证据表明所有输入美国的果蔬汁都是遵守本部分法规进行生产的。如果没有证据保证进口果蔬汁的生产条件与本部分法规要求的本国加工者应具备的生产条件一致,则该产品将被判断为不合格而被拒绝入境。
B.减少致病菌
第120.20条:总则
为适应加工过程控制的特定要求,将本节作为A部分的扩增内容。
第120.24条:加工过程控制
(a)为了满足本节A要求,果蔬汁的加工者必须在HACCP计划中阐明他们对相关微生物的控制方法,即如何确保在正常或稍恶劣的贮存条件下,即在产品的货架期内微生物的减少量始终保持在5个数量级以上。就本法规而言,“相关微生物”是指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有可能在果蔬汁中存在,对恶劣环境耐性最强的微生物。下述果蔬汁加工者不在本规定之内:
(1)服从本章第113或114节规定的加工者。
(2)单纯彩热处理工艺就足以达到果蔬汁保质期的要求,或采用浓缩工艺(包括热处理所有组成分)。该加工者按照120.7条的要求在其书面危害分析担供了上述热处理工艺的复印件,证明可获得货架期稳定的果蔬汁或浓缩物。
(b)除对水表皮进行处理的柠蒙汁生产中,微生物减少5个数量级的处理工艺是在120.3(a)和(f)规定的挑选及清洗工序结束之后开始的,且这种微生物养活介指在一个生产统一计划上完成的。
(c)所有果蔬汁加工者必须满足本段(a)和(b)的要求,根据现行良好的操作规范指南,在单一的生产线进行终产品的包装.依照本段(a)(1)或(a)(2)要求减免的加工者也不能例外.
第120.25条对特定加工者的工艺审核
对采用的处理方法人会直接接触果蔬汁任何部分的加工者来说,要达到120.24条的要求,则必须按照下述步骤对终产品进行有磁I型大肠杆菌的检测
(a)每1000加仑的果蔬汁成品取20毫升(由两个10毫升的副样组成)样品,每个生产日都必须进行取样.如果每天的果蔬汁产量低于1000加仑取样一次,且是在该种果蔬滇的生产工作日内;至少每5个连续工作日取一次样.每个副样必须从包装完毕、准备出售的果蔬汁中随机抽取。
(b)如果本条法规涉及的果蔬汁品种不止一种,则加工者必须依照本段()的规定,分别对每一种相关的果蔬汁制品抽取副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