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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时间:2009-08-25   来源: :中国检测资源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第七条 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 现场检查后,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 《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 3个月,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 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获得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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