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6日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该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修改更名形成的,这也是该草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化学性、生物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草案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草案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规定了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准则、食品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以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要求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该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
停止经营,并对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草案确认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包括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范围的制定,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并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