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实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草案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不得出具虚假的食品检验报告。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
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部门统一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公布。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力责任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草案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如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
所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有权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产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有权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物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物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