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台概述供求平台专家专栏检测查询热点专题办事指南检测信息互动空间
  当前位置: 中国检测资源平台 -> 热点专题 -> 乳制品专题 -> 食品安全法 -> 热点评论
食品安全法带给我们什么

时间:2009-08-24   来源: :中国检测资源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历四审,备受国人瞩目、社会各界广泛建言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在即。1995年制定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在笔者看来,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与1995年制定施行的《食品卫生法》相比,亮点不少:

  其一,最明显、最直观的不同点在于把食品监管从卫生上升到了安全的高度。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与时俱进和重大转变,法律名称和法律调整范围改变的背后,彰显了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特殊关注。

  其二,《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亮出利剑,规定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其三,《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全方位的严格监管。首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其四,《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分段监管体制,在全程监管过程中实现无缝对接。有利于解决此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由质监、工商、卫生等“五龙治水”的监管体制导致各部门间责任不清,易出现监管空白等问题。

  其五,《食品安全法》明确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们要格外小心了,否则可能会被法律“雷倒”,赔得倾家荡产。

  其六,保健食品监管首次纳入法律。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还对保健品做了针对性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等重要内容。使人们对这部新法律充满了期待。

  诚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笔者以为,《食品安全法》即将出台,媒体应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也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让《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在全社会形成认真学法、人人懂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同时,也希望执法部门做好充分执法准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做好《食品安全法》学习贯彻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还有,《食品安全法》中有一些粗线条的授权性条款,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配套的法规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出台是广大消费者翘首以盼的大事。法律出台后,配套法规也一定要及时跟上,这样才能有利于法律更好地实施,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



  管理类别证书查询  
  专业数据库  
  检测知识 更多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油墨之性能检测要点分析
  ·实验室认可认证知识(2)
  ·实验室认可认证知识(1)
  参建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

  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卫生部科教司

  铁道部科技司 

  建设部城建司 

  工业与信息部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科技司

  科技部条件平台办公室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工业与信息部(原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规划科技司

  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承担单位: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
建设运行单位:北京中认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技术支持电话:65994166转6513  业务联系电话:6599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