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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催生市民打假意识

时间:2009-08-24   来源: :中国检测资源网  本文现已有点击


  今后,企业生产的食品也将有信用档案了。记者从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获悉,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档案。”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日前已开始着手进行这方面的摸底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实施以来,黑龙江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些有关食品质量和有效期投诉,消费者均向经销商提出十倍赔偿,但商家在实际赔偿额度上却多数执行的还是原来一倍至两倍赔偿的标准,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近期消费者协会受理的重点。

  超市将率先实施食品召回制度

  记者从黑龙江省消协了解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零售企业实施问题食品撤柜和公众召回流程指引》,这个指引明确规定,收到食品出现安全问题通知后,零售企业须在两小时内完成问题食品撤柜的准备。对于问题食品,指引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算“问题商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或企业声誉可能或实际存在危险或已经造成危害;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但在食品标签、说明书里没有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遇到执法机关的查处;媒体关注;同产品、同问题发生了批量投诉;跨区域同问题投诉;供应商的正式通知等。

  黑龙江省消协有关负责人说,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做的进一步细化,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因说明书等不符合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可继续销售,不过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为了对食品生产实施全程控制,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为了使问题食品可追溯,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此外,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如没有中文说明则不允许进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假一赔十”催生市民打假意识

  消协近期受理的假一赔十案件明显增多,黑龙江省消协投诉部部长童欣指出,这是“假一赔十”这一新政策出台后引发的效应,有的消费者在购物时开始特意寻找保质日期过期,或产品有问题的商品,购买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

  一家超市负责人说,新法实施将促进超市食品安全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者的消费环境,但新法的十倍赔偿也有可能会催生更多的专业打假人士。对此,松北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刘亚林认为,从该局以往受理的类似索赔案件来看,即使有人专门来购买问题商品,然后索赔,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也是一种有助于改善整个食品消费环境的行为,社会各界应当予以支持。

  在黑龙江省消协提供的一份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超市食品安全调查报告》中,记者看到,报告对全国4700多家超市、便利店进行了调查,其中也包括哈尔滨市的一些大型超市,结果显示,多数超市仍然不能有效掌控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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